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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8年05月31日  浏览量:2064次  来源:

 微电子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原“机械装备制造及控制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我国微电子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并按年度发放,资助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设立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本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本实验室根据微电子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每年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放基金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职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其他申请者需有副高职以上人员二人书面推荐。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不受资历限制。
第七条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本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并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开放基金的预算表是今后报销各类支出的依据,务必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
第十条开放基金的平均资助额度为2~3万元,时间期限为1-2年。项目资助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调研和学术会议差旅费、注册费,资料、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专利等知识产权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开发基金项目部分研究测试、计算、分析等费用。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5.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经费的15%。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或者其研究对机械装备制造行业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尤其是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评议、实验室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并将结果报告实验室主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四)项目提交成果不明确;
(五)申请者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四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申请资助金额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根据评审意见作统一调整后,确定获资助项目。实验室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将发给项目任务书。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书,由实验室复核后,方可正式列为本室开放基金项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实验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实验室核准。
第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承担开放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项目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室将对所有完成项目综合评估,对完成较好的项目(成果水平高,如论文被SCI引用等)适当追加奖励经费,并在以后的申请中优先考虑资助。
第十九条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完成的论文署研究者名,署名前应并列冠以本实验室名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并标注该项目为本实验室资助项目。项目成果包括通过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这些成果均须注明本实验室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条开放基金由本实验室统一管理,不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想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以本实验室访问学者身份完成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票据到本实验室报销。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开放基金的预算表是报销各类支出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在研的开发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

微电子精密制造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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